发布时间: 2017-09-20
9月11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住所托管办法》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为了解决目前前海住所托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对前海商务秘书公司和入驻商务秘书公司的商事主体的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该委起草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住所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在9月20日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月11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住所托管办法》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为了解决目前前海住所托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对前海商务秘书公司和入驻商务秘书公司的商事主体的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该委起草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住所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在9月20日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该办法包含目的、适用范围、住所托管、托管对象、管理部门等十九个条款。其中,“适用范围”为在前海设立的“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及入驻该公司进行住所托管的商事主体;“托管原则”规定:鼓励入区经营,在前海登记设立的企业应在前海范围内的实际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在前海尚不具备可实际经营的场所时,可以临时性入驻商务秘书机构进行托管;在前海具备可实际经营的场所后,应当迁入前海的实际经营地址开展经营,逐步实现从托管地址向实际经营地址过渡。

  “托管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秘书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住所托管:不属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场所不在本市范围内的;在前海区内有实际经营场所的;在前海已设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前海具有实际经营场所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联系人、经办人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托管审核、托管协议、商务秘书机构权利义务、托管对象权利义务、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商务秘书机构权利义务”包含:商务秘书机构应当建立托管制度和托管对象档案;应当对本办法实施前住所托管在其名下的企业进行筛查和清理,本办法实施后应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自贸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入驻和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的情况,等等。

  此外,“托管对象权利义务”包含:托管对象的企业联系人应在其股东、发起人、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中选派一人担任,负责与商务秘书机构、各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托管对象应当如实向商务秘书机构提供托管档案所含信息,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商务秘书机构的信息管理平台中更新企业信息;托管对象应当每季度联系一次商务秘书机构,等等。

  据悉,市场监管部门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可以对商务秘书机构进行监督、指导,该办法最终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