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8-29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和PCT国际申请,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可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利申请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件;

(四)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八)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

(九)通过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上年度在深纳税额20万元以上)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注明专利名称或国内专利号)、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资助表》;

(二)提交深圳本地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和说明书扉页(电子扫描件);

(三)外地代理机构由深圳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四)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第五条 资助受理、审核及款项划拨程序

(一)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按季度进行受理及审核;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四)自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六)申请人近二年内因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追回资助款项,并将申请人列入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申请资助的代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范或规定的,取消其当年度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