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7-28
由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禁止外商投资设立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由此,凡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无法申请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些企业在办理文网文时被拒,管局回复:企业含有外资成分不得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此此类企业很是疑惑,实际在2005年由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中就有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所以除港澳投资、合资企业且内地资本控股或占主导利益外,国外资本禁止在国内投资设立新闻、广播、电视台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对此,如果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则无法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