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9-08-04
收费性质的手机软件要不要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呢,有关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如为互联网而生产的音乐、游戏、艺术品、表演、动漫等属于文化范畴的手机软件,大多数娱乐类手机软件都属于此类,而应用类、工具类软件则不属于网络文化产品

收费性质的手机软件要不要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呢?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故而,如果您公司的收费性质的手机软件,属于第二条所述内容,则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